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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广东“三旧”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旧改造是地方发展挖掘土地潜力盘活存量的重要途径。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征求对《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意见。送审稿中明确了搬迁奖励制度,提出对改造范围内按时和提前搬迁的土地、房屋原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


       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指出,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广东在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近年来,国家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对三大城市群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不饱和供应,下达广东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逐年减少。


       与此同时,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使得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越来越高。广东省土地管理的发展已经走到必须彻底转变用地方式的历史关口,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将成为今后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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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起,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破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渠道,已成为广东改革创新的知名品牌走在全国前列,获得了国务院及原国土资源部领导的高度认可,具有重大改革示范意义。


       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深入推进“三旧”改造,既是落实国家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循环利用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民可在线提交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网址:http://sft.gd.gov.cn/hdjlpt/yjzj/answer/1363



【部分内容】


三旧改造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


      送审稿指出,该规章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升“三旧”改造管理法制化水平,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


       送审稿明确了三旧改造的基本类型,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全面改造是指对“三旧”用地以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再开发,或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微改造是指在维持“三旧”用地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局部拆建、加建扩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对其进行改造提升。


       三旧改造并不是要彻底“推翻”现状一味求新。送审稿明确,“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利益共享的原则,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改造方式,提高土地资源承载力,推动形成生产高效、生活宜居、生态美丽的国土空间。


       送审稿特别规定,在制定改造方案时,改造范围内包含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须在改造方案中提出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居民意见不一改还是不改?


      送审稿明确,拟实施改造项目的,应当通过开展改造意愿调查、举行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三旧”用地原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


       遇到权利人意见不一怎么办?为此,送审稿明确了行政司法保障措施,规定:多数原权利人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人不同意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改造争议。  


       此外,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构)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的,若原权利人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四类情形的,原权利人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四类情形包括:土地或地上建(构)筑物为多个权利人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建(构)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构)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改造得好可多获用地指标




       送审稿还明确了奖励机制。规定在“三旧”改造、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奖励。    


       原权利人搬迁进度关系到整个三旧改造进程,最怕遇到“钉子户”。在“收益分配”一章,送审稿明确了搬迁奖励机制,规定:搬迁奖励包括改造主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设定的搬迁时限,对改造范围内按时和提前搬迁的土地、房屋原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的费用。


       三旧改造,也要看成效。送审稿明确了考核评价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将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三旧”改造成效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并将“三旧”改造成效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市、区)年度“三旧”改造成效,对完成改造任务的按规定比例奖励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旧”改造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升“三旧”改造管理法制化水平,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利益共享的原则,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改造方式,提高土地资源承载力,推动形成生产高效、生活宜居、生态美丽的国土空间。


    第四条【管理机制】“三旧”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旧”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并根据改造成效予以奖励或惩罚。


    第五条【基本类型】“三旧”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对“三旧”用地以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再开发,或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三旧”用地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局部拆建、加建扩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对其进行改造提升。


    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等政策制定和政策落实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牵头开展相关调查评价和实施监管工作。


    第七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三旧”改造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奖励机制】在“三旧”改造、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奖励。     

    


第二章  调查评价


    第九条【调查评价主体与范围】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规程及其综合效益评价标准,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评价: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节能降耗等要求的产业用地;


    (二)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用途不合理的城镇及村庄用地;


    (三)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或妨碍国家、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的用地;


    (四)历史文化遗存需要保存维护、活化利用的用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评价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条【调查评价内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的基础上,按照调查评价规程和综合效益评价标准,以宗地为单元定期开展存量建设用地现状及潜力调查、综合效益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调查评价成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牵头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工作基础上,汇总整理相关数据并形成调查评价成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存量建设用地标图入库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修改的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标图入库】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成果,主动或依据原权利人申请,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并对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结果,以宗地为单元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督促、引导低效用地原权利人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改造。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管理体系】“三旧”改造规划管理体系分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两个层级。设区的市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改造单元内的地块图则。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组织编制,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到十年。不设县的地级以上市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后方可启动。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成果,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目标、规模、重点改造区域及改造方向等。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审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经公示的规划草案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规划实施】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总体用地规模、重点改造区域和改造方向等主要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修改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一)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专项规划要求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修改规划的;


   (五)“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专项规划修改程序】修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评估报告及修改方案。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前款规定的评估报告和修改方案一并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经公示的规划修改方案应附具评估报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报原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三旧”改造单元划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成片连片改造需要划定“三旧”改造单元的,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单元范围。一个“三旧”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三旧”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单元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范围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覆盖或因实施改造确需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改造单元的目标定位、改造模式、规划指标、公共配套、利益平衡及实施期限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编制改造单元范围内地块图则的,不得突破单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覆盖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施,并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改造单元范围内用地出具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的依据。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地块图则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单元规划修改“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单元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将规划修改方案与论证报告一并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实施。改造单元范围内地块图则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用地审批


    第二十三条【审批类型】“三旧”用地相关审批包括以下类型:


    (一)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和征收审批;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三)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四)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及符合要求的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仅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其他用地(下同)审批。


    第二十四条【一般条件】凡申请办理第二十三条(一)至(三)项用地手续的,应当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且已实际建设使用。


    第二十五条【一般程序】办理“三旧”用地相关手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原权利人申请,负责组织材料,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一般审查内容】办理第二十三条(一)至(三)项审批类型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二)是否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三)申请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并已编制改造方案;


    (四)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是否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罚款;


    (六)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和征收手续特殊要求】集体土地申请同时完善转用和征收手续的,除审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前已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补偿协议并兑现补偿安置要求,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


    (二)是否已按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要求落实听证、办理社保审核。被征地单位同意不举行听证、不办理社保审核的,是否已提供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特殊要求】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审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一)集体建设用地来源是否合法;


    (二)申请主体是否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安置途径是否明确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表决同意。


    第二十九条【“三地”及其他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三地”及其他用地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应一并组卷报批。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批次用地或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报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属于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三旧”用地依权限进行审批。


    “三旧”改造涉及“三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的20%;涉及的其他用地面积不限,但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三地”及其他用地审查内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三地”及其他用地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其审查内容除应参照以批次方式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的相关要求执行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三地”的形状特征和面积标准;


    (二)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范围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充分;


    (三)征地补偿、听证、社保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被征地单位同意不由政府支付征地补偿及同意不举行听证、不办理社保审核的,是否已提供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三地”及其他用地属于存量建设用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土地征收进行审查;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应当纳入项目改造方案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供地审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属由原权利人自主改造或通过收购相关地块权益形成单一主体的,由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三地”及其他用地,应当与主体地块以相同方式一并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按不超过改造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确定出让年期。


成片改造项目涉及将改造范围内“三旧”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建(构)筑物拆除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实施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该市场主体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使“三旧”用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再与其签订土地供应合同,按开发需要一次或分期供应土地。


    第三十二条【打包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审合一”的要求,优化“三旧”用地审批流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打包审批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不同层级、环节的相关用地审批事项分类打包报批,由有权审批机关一并审批。



第五章  改造方案


    第三十三条【改造方案制定】改造主体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补偿安置及改造意愿调查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供地方式、资金筹措、开发时序、违约责任、实施监管等内容。


改造范围内包含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须在改造方案中提出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改造主体】政府鼓励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主体参与“三旧”改造工作,主要以财政资金投入改造的为政府主导的项目,其余为市场主导的项目。


原权利人属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主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联营及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的单一主体,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认可。旧村庄集体土地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三十五条【改造意愿征集】拟实施改造项目的,应当通过开展改造意愿调查、举行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三旧”用地原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


市场主体拟实施全面改造项目的,应当先行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并征得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三旧”用地原权利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改造方案审定及调整】改造方案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独审定或在审批项目用地时一并审定。经审定的改造方案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原审定机关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改造方案实施】改造主体应按照经审定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并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涉及将工业或非经营性用途的“三旧”用地改造后用于除工业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途的,须将项目范围内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才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并按规定无偿移交政府。


规模较大或成片连片的改造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分期供应土地并实施改造的,应在项目首期优先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置房、人才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地价计收规则】全面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涉及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的综合用途“三旧”用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微改造项目涉及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或改变用途的,须按规定补缴地价。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其增加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的部分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第三十九条【新产业过渡期政策】利用“三旧”用地建设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五年,过渡期届满时或届满前申请按新用途使用土地的,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综合考虑分割转让比例、转让限制条件、政府回购权等因素确定政府应计收地价。


    第四十条【改造成本核算】“三旧”改造涉及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搬迁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一并纳入改造成本核算。


    第四十一条【前期费用】前期费用包括基础数据调查、单元规划编制、改造方案及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处理等费用在内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第四十二条【拆除临迁费用】拆除临迁费用包括改造主体拆除改造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以及对涉及实物房产安置补偿的原权利人进行临时安置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补偿安置费用】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相关规定,通过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市场主导的改造项目,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参照前款规定或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场化搬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时间节点,及时发布改造公告,公告后加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第四十四条【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包括改造主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设定的搬迁时限,对改造范围内按时和提前搬迁的土地、房屋原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地价收益分配】“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造利益平衡需要,将扣除土地收回、收购、征收补偿等费用及应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或土地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三旧”改造的地价收益重点用于支持改造为工业、公益性用途,以及额外提供历史文物保护、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改造项目。


    第四十六条【项目计税规则】经“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同一项目多个原权利人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省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幅度,对其按一定比例核定补助。



第七章  实施监管


    第四十七条【全流程动态监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项目监管系统,制定数据库入库标准和项目监管要求,组织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库的入库审查、动态调整及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在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用地批文、改造方案、供地结果、监管协议、实施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等要求纳入项目监管协议,将其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纳入合同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联合监管。


    第四十九条【项目退出机制】改造主体不依规依约实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改造方案批复,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其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


对于市场主导的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已征得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三旧”用地原权利人同意,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与所有原权利人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改造主体申请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方式推进土地及房产的征收、收回、收购工作,并对经核定的改造主体前期投入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十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三旧”改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对“三旧”改造标图建库、项目确认、规划计划、改造方案、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地价核算、税费缴交、竣工验收、监管协议等事项的审查标准、办事流程和审批结果,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或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一条【考核评价】省人民政府将各地级以上市年度“三旧”改造成效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并将“三旧”改造成效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市、区)年度“三旧”改造成效,对完成改造任务的按规定比例奖励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旧”改造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管理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三旧”改造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改造主体责任】改造主体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该项目改造方案批准文件,并将其违法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依法限制其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对作为改造主体的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作为改造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其他主体责任】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征集改造意愿或妨害改造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权利负担解除】“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和建(构)筑物抵押、出租或被查封的,应当依法解除抵押、租赁合同或解除查封后方可申请实施改造。


    第五十六条【行政司法保障1】多数原权利人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人不同意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改造争议。               


    第五十七条【行政司法保障2】除可适用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构)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的,若原权利人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分类情形的,原权利人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


    (1)土地或地上建(构)筑物为多个权利人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建(构)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构)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4)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裁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名词解释 “三地”】本办法所称边角地,是指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的边角地块;夹心地是指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夹心地块;插花地是指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的插花地块;其他用地是指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未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不属于“三地”的,因成片连片改造需要,可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但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地块。


    第五十九条【名词解释 原权利人】本办法所称“三旧”用地原权利人包括“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处以罚款后,“三旧”用地的实际用地人为原权利人。


    第六十条【名词解释 地块图则】本办法所称地块图则,是指设区的市对“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实行市、区分层编制的,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总体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结合实际在改造单元内确定的分地块的建设指标、用地功能和规划布局。


    第六十一条【规划过渡衔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本办法中的国土空间规划对应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应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应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相关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


       为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升“三旧”改造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制定规章计划》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总结过去十年“三旧”改造工作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并借鉴上海、江苏、浙江、香港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


       1.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盘活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要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今年7月,自然资源部修订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明确要求“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在此背景下,省委、省政府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将“三旧”改造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不断加强督促力度和优化配套政策,切实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以“三旧”改造为抓手推动城市更新,带动珠三角转型升级,力争每年都有突破性进展;省领导要求重点针对我省“三旧”改造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政策瓶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取得更大工作成效,因此亟需在现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省政府规章。


       2.新形势下节约集约用地的必然要求。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广东在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近年来,国家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对三大城市群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不饱和供应,下达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逐年减少。与此同时,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使得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越来越高。我省土地管理的发展已经走到必须彻底转变用地方式的历史关口,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将成为今后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改革方向。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深入推进“三旧”改造,既是落实国家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循环利用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巩固提升改革试点成果的重要手段。广东历来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科学发展的试验区,党中央、国务院对广东改革工作寄予厚望。自2008年起,在原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破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渠道,已成为广东改革创新的知名品牌走在全国前列,获得了国务院及原国土资源部领导的高度认可,具有重大改革示范意义。及时制定出台省政府规章,有利于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在新的起点上不断深化探索、充实提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深入推进“三旧”改造提供制度保障,并按要求将高质量的试点工作成果上报国家。


(二)立法的可行性


       1.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三旧”改造工作在我省已全面开展了十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省、市均成立了不同形式的“三旧”改造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力量,确立了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了专项规划,创建了审批程序,推动了一大批改造项目实施。深圳、佛山、东莞、湛江等地还成立了具有固定编制的专职机构,广州、深圳还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了“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三旧”改造工作已经常态化,各项政策制度逐渐完备,且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加之本轮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归入新设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旧”改造工作运行机制得以进一步理顺,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2.具有充裕的立法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除第八条规定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017年3月,马兴瑞省长率队拜会原国土资源部沟通“三旧”改造有关事宜时,原国土资源部领导明确表态,按照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事权的划分,中央管新增,地方管存量,包括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在内的整套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是围绕新增建设用地进行设计,而“三旧”改造涉及的主要是存量建设用地的征收、再开发问题,《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这方面存在空白。原国土资源部建议我省利用好地方立法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三旧”改造一些成熟的政策进行地方立法,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解决存量建设用地征收、再开发涉及到的规划管制、征收补偿、审批权限、供地方式及纠纷解决路径等问题。按照上述意见,本规章主要调整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开发行为,与现行主要针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无冲突,具有充裕的立法空间,且有利于填补法律空白。


       3.具有充分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同时明确指出“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2013年,原国土资源部在对我省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获得同意后制发通知扩大试点范围,将“三旧”改造提升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陆续在浙江、辽宁、上海等10个省市进行推广,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吸纳了我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鼓励原土地权利人自改、允许历史用地补办手续等主要做法,将我省“三旧”改造改革试点探索经验升华为国家政策并在全国复制推广。147号文经中央深改组和国务院审定同意,具有较高的执行效力,为我省“三旧”改造实践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撑,也为本规章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领第53号);


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11.印发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09〕16号);


12.《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14.《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15.《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1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9号);


17.《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


18.《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九个章节,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管理机制、基本类型、政府及部门职责、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奖励机制等内容。第二章调查评价,规定了调查评价主体、范围、内容、成果及“三旧”用地标图入库等内容。第三章规划管理,规定了“三旧”改造的规划管理体系以及专项规划、单元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审批程序及权限等内容。第四章用地审批,明确了四种审批类型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查条件、程序和内容,以及土地供应、优化审批流程等内容。第五章改造方案,规定了改造方案的制定、审定、实施要求,以及改造意愿征集和改造主体资格等内容。第六章收益分配,规定了“三旧”改造地价计收规则、改造成本核算、地价收益分配及项目计税规则等内容。第七章实施监管,规定了“三旧”改造项目全流程动态监管、项目退出机制、信息公开及考核评价等内容。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管理主体、改造主体、其他主体责任,以及权利负担解除、改造争议解决的行政司法保障等内容。第九章附则,规定了规划管理新旧衔接、名词解释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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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江平